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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推進我縣企業上市掛牌和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鼓勵我縣企業利用資本市場做大做強,根據《支持企業上市掛牌和高質量發展20條》(臺金融辦〔2020〕66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訂本意見。
一、鼓勵企業上市股改
(一)企業與具有證券資格的中介機構簽訂協議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經認定,給予擬上市、擬掛牌新三板企業100萬元、50萬元補助,分別在完成輔導備案、掛牌新三板后兌現。
(二)企業在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歷年享受國家優惠政策形成的“國家扶持資金”,經財政、國資部門審核并報縣政府批準后,歸投資者所有。
(三)企業股改過程中因下列情況形成的對地方綜合貢獻部分,待企業向中國證監會(或證券交易所)遞交申報材料并獲受理或掛牌新三板后,全額獎勵給相應主體:
1.企業在股改過程中,涉及資產過戶、資產評估升值以及股權轉讓對地方綜合貢獻部分;
2.企業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以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等轉增資本金而形成的對地方綜合貢獻部分。
(四)對企業在股改時涉及土地、房屋等權證辦理以及后續的項目備案、規劃建設許可、消防驗收、生態環境影響評估、出具合規證明等事項,開辟綠色通道,給予優先辦理。
二、鼓勵企業上市掛牌
(五)企業從上市輔導備案當年起至掛牌上市前(最長三年),企業對地方綜合貢獻增長超出上一年度15%部分,全額獎勵給企業。從企業掛牌上市當月起(或終止上市當年起),不再享受此政策。
(六)企業完成股改后,向浙江證監局報上市輔導備案、向中國證監會或證券交易所遞交申報材料并獲受理、首發上市環節,分別給予1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補助;對企業在境外上市或借殼上市后將注冊地搬遷到我縣的,給予400萬元補助。對實現境內或境外二次上市的,給予100萬元補助。
(七)對完成新三板掛牌的企業給予100萬元補助,進入創新層掛牌的再補助30萬元。報精選層掛牌輔導備案后補助100萬元。進入精選層公開發行股票的補助100萬元。對企業在浙江股交中心臺州小微板掛牌的給予1.5萬元補助,在科創助力板掛牌的給予30萬元補助。
(八)對從新三板精選層轉板到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給予120萬元補助。
(九)上市公司自然人股東將個人限售股托管在我縣證券機構的(含縣外遷入),給予減持產生的地方綜合貢獻部分90%補助。補助資金在清算完成后一個月內兌付完畢。
三、鼓勵項目落地
(十)上市公司、新三板精選層掛牌企業首次募集資金投資在三門轄區內的項目,以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告為依據,按實際投資額的0.3%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十一)確保落實要素配置,各部門要結合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超前謀劃預留募投項目發展空間。優先保障上市公司、掛牌公司和擬上市掛牌企業所需的用地、用電、用水、環保容量指標,對進入上市輔導期企業的募投項目涉及新增用地的,經縣政府同意,土地出讓時可以以基準地價或收儲成本價作為起始價。
(十二)對境內上市公司注冊地、境外上市公司主要生產經營地、新三板精選層掛牌企業注冊地遷至我縣的,按照企業年度地方綜合貢獻的80%給予補助,從企業遷入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開始,連續補助三年。
四、鼓勵企業開展直接融資和兼并重組
(十三)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企業在資本市場再融資(包括配股、增發、發行股份收購資產、公司債、可轉債和可分離債等)并投在三門轄區內的項目,以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告為依據,按融資實際投資額的0.3%給予融資成本補助,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十四)上市公司對外開展并購重組并達到證監會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標準的,完成后給予300萬元補助。涉及發行股份收購資產方式重組的,不重復享受(十三)條融資成本補助。
五、完善保障機制
(十五)加強組織領導。調整完善以縣政府主要領導為組長的三門縣上市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金融工作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服務、督促檢查等日常工作。對于需要協調解決的困難和問題,以督辦件形式予以督促落實。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結合各自職能,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做好政策的貫徹落實。
(十六)建立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推進機制。建立以縣政府分管縣長為組長的上市工作聯席會議例會制度,定期協商處理企業上市過程及上市后的各類問題、難題。完善縣領導聯系走訪上市公司制度。建立工作專班制度,發揮部門間協同作用。
(十七)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紓困幫扶機制。對有困難且需要幫助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按照屬地負責、市縣聯動、分類處置的原則進行幫扶。通過對接市級專項基金、參與定增、提供增信等方式參與紓困。發揮各類金融機構專業優勢,積極參與幫扶,提供綜合金融服務。
(十八)加強黨建和人才隊伍建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建立健全黨務工作機構,落實專職工作人員。建立企業上市工作專員制度,專門從事推動企業上市、上市公司做優做強等工作。鼓勵擬上市企業培育、引進具備上市公司相應任職資質的董秘、財務總監人才(該董秘或財務總監在一家(含)以上企業上市前后均擔任董秘或財務總監,并在企業成功上市后擔任該企業相應職位一年以上),但未列入高層次人才的,按縣人才政策的研究生檔次享受同等待遇。
六、其他
本意見每年兌現一次,由獎勵補助對象在次年提出書面申請,經縣金融工作中心審核,報縣政府同意后兌現。
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涉及同一事項或條件的不重復享受。企業因上市進行股份制改造后,按原政策規定可享受但未兌付的優惠政策仍可按原政策執行。原《關于推進企業上市工作的實施意見》(三政發〔2011〕32號)、《關于于推進企業上市工作的補充意見》(三政發〔2015〕73號)、《關于縣內擬上市企業財務獎勵政策有關問題的專題會議紀要》(縣政府專題會議紀要〔2012〕51號)等相關掛牌上市政策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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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掛牌上市企業有關數據統計口徑
附件
掛牌上市企業有關數據統計口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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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意見所指企業為在三門注冊登記并依法納稅的企業,不包括以縣外企業為主體上市,縣內公司作為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的企業;
2.擬上市或擬掛牌企業是與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已經進場完成盡職調查,達成上市或掛牌新三板推薦意向并由縣金融工作中心確認的企業;
3.上市包含在境內和境外交易所(僅指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東京證券交易所、香港證券交易所)實現首次公開募股并上市交易;
4.新三板掛牌是指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創新層和精選層均屬于新三板掛牌的內部分層;
5.企業對地方綜合貢獻僅指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兩個稅種的縣得部分。本意見中涉及獎勵主體為自然人的,地方綜合貢獻僅指個人所得稅的縣得部分;
6.本意見第(五)條,企業掛牌上市當年可享受獎勵金額計算方式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