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區域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期內反復適用的公文。對于縣一級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更有著“立法”的特殊意義。
近年來,省市不斷倡導優化營商環境,為更好發揮行政規范性文件在推動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指導作用,全面落實《浙江省營商環境優化提升“一號改革工程”實施方案》(浙委辦發〔2023〕16號)工作要求,縣司法局牽頭對我縣縣域范圍內、2024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以縣政府及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268件現行有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力爭打造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
二、制定依據
《浙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制定機關應當每隔兩年對本機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組織全面清理;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制定機關全面清理行政規范性文件后,應當及時公布繼續有效、擬修改、廢止和失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
三、主要內容
本次清理共對我縣2024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268件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梳理。繼續有效行政規范性文件的187件,宣布廢止和失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71件,擬修改的行政規范性文件10件。其中,列入擬修改目錄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由有關單位按照程序重新制定,新文件未出臺前繼續執行,有效期最長截止到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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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解讀機關等
解讀機關:三門縣司法局
解讀人:董昱欣
聯系方式: 0576-89332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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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門縣司法局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