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嚴格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加強耕地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耕地開墾費等有關政策的通知》(浙政辦函〔2025〕2號)和《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加強耕地開墾費和補充耕地資金收繳與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資函〔2025〕4號)要求,結合本縣實際,現就耕地開墾費和補充耕地資金收繳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圍
本縣行政區域內,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負責開墾與占用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規定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和委托補充耕地產生的相關費用(以下簡稱“補充耕地資金”),委托地方政府組織開墾相應的耕地。耕地開墾費和補充耕地資金作為建設成本,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或生產成本。
符合以下幾種占用耕地情形的,耕地開墾費和補充耕地資金可予減免:
(一)凡依法利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或國有土地(含依法征收為國有土地)用于農民建房或農民住房安置的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繳納耕地開墾費及補充耕地資金,由縣政府統籌落實補充耕地任務。
(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區內新建農村居民安置住房和農村公共服務、基礎設施用地,未超過項目增減掛鉤建設用地復耕總面積的,不繳納耕地開墾費及補充耕地資金。
(三)非農建設經批準占用園地的,不繳納耕地開墾費及補充耕地資金。
(四)其他耕地開墾費、補充耕地資金減免政策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二、征收標準
(一)耕地開墾費標準
根據建設項目占用耕地質量等別,劃分為4檔,分別征收耕地開墾費:一類2-4等為72元/平方米,二類5-7等為64元/平方米,三類8-10等為56元/平方米,四類11-13等為40元/平方米。經依法批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按照上述標準的2倍收繳。
(二)補充耕地資金標準
根據建設用地報批類型,分別繳納補充耕地資金:1、單獨選址項目應積極通過爭取國家統籌、省統籌和跨市調劑補充耕地指標落實耕地占補平衡,補充耕地資金按調劑價格執行;使用縣內耕地占補平衡指標的,補充耕地資金標準為375元/平方米。2、城市分批次項目使用縣內耕地占補平衡指標,補充耕地資金標準為225元/平方米。
三、征收程序
用地主體在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時,按照規定標準向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足額繳納耕地開墾費和補充耕地資金,具體收繳流程按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執行。
四、資金管理
耕地開墾費和補充耕地資金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耕地開墾費和補充耕地資金統籌專項用于耕地保護與質量建設,具體包括:耕地功能恢復(墾造)等補充耕地及后期管護支出;土地綜合整治、永久基本農田集中連片建設、林耕置換、高標準農田建設與改造提升及后期管護等支出;其他耕地保護(包含田長制)等相關支出。對未完成“多田套合”任務的地區,2027年底前收取的資金優先用于“多田套合”工程。
為加強耕地開墾費和補充耕地資金的收繳和管理,發改、財政、自然資源、審計、市場監督等部門對耕地開墾費和補充耕地資金的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有違紀違法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五、附則
本通知自2025年8月25日起施行,《關于印發三門縣土地整理折抵指標有償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三政發〔2007〕41號)同時廢止,此前縣內相關文件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已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但未供地的,在供地環節按相應標準補繳耕地開墾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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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門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