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社會評議活動由縣信息公開辦、縣大數據發展中心組織實施。
第三條 ?社會評議對象為各鄉鎮(街道)、縣級各有關部門(也稱被評議單位)等具有政務公開職責的單位。
第四條 ?社會評議采取公眾評議、特邀評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公眾評議可以在縣政府門戶網站上公開進行,也可委托媒體或有關單位組織進行民意調查;特邀評議可以組織和邀請相關部門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群眾代表和有關專家進行。
第五條 ?社會評議的主要內容:
(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編制情況。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是否具體、全面;是否在門戶網站和相關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公布;是否及時更新。
(二)政府信息公開的形式和載體是否符合規定、便民。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是否按照時限要求及時公開。
(四)政府信息公開的各項制度是否規范健全并落實到位。
(五)公開效果是否明顯,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是否得到基層和群眾的認可,是否保證了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其他需要評議的內容。
第六條 ?社會評議的主要程序:
(一)研究制定評議計劃。
(二)擬訂評議方案,確定評議的具體內容、評議標準、評議方式和評議人等。
(三)組織實施評議,匯總評議結果。
(四)對評議中反映出的問題向被評議單位反饋并進行整改。
(五)將有關評議資料整理歸檔。
第七條 ?社會評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一般、差四個檔次,社會評議結果應向全縣公開發布。
第八條 ?對評議中反映出的問題,尤其是社會評議結果為差的單位,縣信息公開辦公室要及時制作監督通知書,要求被評議單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在政務公開工作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