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何海民因實施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被查獲后,無正當理由未在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作出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現將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何海民,性別:男 ,居民身份證號碼:330724197******012,駕駛證發證機關:浙江省金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準駕車型:C1
告知內容:
經我單位查明,違法行為人何海民于2025年8月6日9時41分駕駛牌號為浙G28RV*的小型普通客車途經S315三龍線三門段-17公里400米路段時,實施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被民警當場查獲并依法扣留機動車。
證明以上事實的證據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現場執法音視頻、駕駛證信息核查結果、扣留的浙G28RV*小型普通客車照片及車輛信息核查結果等。
何海民實施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擬給予罰款200元的處罰;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七項的規定,擬對何海民的駕駛證記1分。
因何海民在違法行為被查獲后,未在規定期限內到三門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接受違法處理,經電話催辦后仍不來接受處理,無法當面履行行政處罰前的告知程序,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定,特公告告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何海民有權提出陳述和申辯。何海民如有陳述和申辯的,應于公告發布之日起七日內向三門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門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 ? ? ? ?
? ? ? 2025年10月20日?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