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體情況
2020年,我單位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高度重視政府信息公開,努力把政府信息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工作做好。通過三門政務信息公開網、新聞、報刊等多種方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2020年我單位在縣政務信息公開平臺主動發布各類信息25條,內容涵蓋機構信息、財政信息、工作信息、人事信息、其它等與經濟社會發展緊密相關的各類信息。
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
第二十條第(一)項 | |||
信息內容 | 本年新 | 本年新 | 對外公開總數量 |
規章 | |||
規范性文件 | |||
第二十條第(五)項 | |||
信息內容 | 上一年項目數量 | 本年增/減 | 處理決定數量 |
行政許可 | |||
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 | |||
第二十條第(六)項 | |||
信息內容 | 上一年項目數量 | 本年增/減 | 處理決定數量 |
行政處罰 | |||
行政強制 | |||
第二十條第(八)項 | |||
信息內容 | 上一年項目數量 | 本年增/減 | |
行政事業性收費 | |||
第二十條第(九)項 | |||
信息內容 | 采購項目數量 | 采購總金額 | |
政府集中采購 | |||
注:1.第二十條第(五)項,第二十條第(六)項,第二十條第(八)項,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上一年項目數量、本年增/減、處理決定數量三個欄目中,前兩個欄目指項目數(其中上一年項目數量指2019年數量,本年增/減指2020年增/減數量),處理決定欄目指某個單位作出的具體處罰數目。
2.本年增/減,統一用+/-的格式填寫(如+6,-6)。
3.政府集中采購。該數據各單位可咨詢本單位財務人員。
三、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情況
(本列數據的勾稽關系為:第一項加第二項之和,等于第三項加第四項之和) | 申請人情況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組織 | 總計 | |||||||
商業企業 | 科研機構 | 社會公益組織 | 法律服務機構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數量 | |||||||||
二、上年結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數量 | |||||||||
三、本年度辦理結果 | (一)予以公開 | ||||||||
(二)部分公開(區分處理的,只計這一情形,不計其他情形) | |||||||||
(三)不予公開 | 1.屬于國家秘密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 | |||||||||
3.危及“三安全一穩定” | |||||||||
4.保護第三方合法權益 | |||||||||
5.屬于三類內部事務信息 | |||||||||
6.屬于四類過程性信息 | |||||||||
7.屬于行政執法案卷 | |||||||||
8.屬于行政查詢事項 | |||||||||
(四)無法提供 | 1.本機關不掌握相關政府信息 | ||||||||
2.沒有現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
3.補正后申請內容仍不明確 | |||||||||
(五)不予處理 | 1.信訪舉報投訴類申請 | ||||||||
2.重復申請 | |||||||||
3.要求提供公開出版物 | |||||||||
4.無正當理由大量反復申請 | |||||||||
5.要求行政機關確認或重新出具已獲取信息 | |||||||||
(六)其他處理 | |||||||||
(七)總計 | |||||||||
四、結轉下年度繼續辦理 | |||||||||
注:上年結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數量。是指2019年年末申請的,年內未完成辦結轉入2020年辦理的依申請數。
四、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情況
行政復議 | 行政訴訟 | |||||||||||||
結果維持 | 結果糾正 | 其他結果 | 尚未審結 | 總計 | 未經復議直接起訴 | 復議后起訴 | ||||||||
結果維持 | 結果糾正 | 其他結果 | 尚未審結 | 總計 | 結果維持 | 結果糾正 | 其他結果 | 尚未審結 | 總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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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因招商工作較繁忙,沒有專門的信息公開人員,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內容與公眾的需求還存在一定差距。二是信息公開科室與其它職能科室在信息的流通、收集和匯總方面存在滯后和不暢,沒有及時了解相關招商信息并公開。
(二)改進措施
一是積極參加信息公開業務學習和培訓,確保政府信息公開準確、及時、規范,不斷提升信息公開整體工作水平,保證信息公開工作健康有序發展。二是認真梳理,增強服務功能,以社會需求為導向,加強與各科室之間的溝通聯系,進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開內容,繼續重點推進群眾利益相關的信息公開,進一步規范做好信息公開工作,促進政務信息公開工作落到實處。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無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