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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體情況
為滿足信息公開的需要,我街道根據《條例》有關規定,經會議專題研究,成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由辦事處主任章海濱任組長,黨工委委員趙宗其任副組長,黨政辦負責人方芳等各辦公室負責人為成員。明確工作制度,領導小組做好組織、領導、協調、指導全街道信息公開工作,由黨政辦具體負責信息公開收集、整理、報送等工作,各辦公室負責提供信息資料,確保及時掌握各辦、各線工作動態,保障信息公開工作全面及時。積極參加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務培訓,并以街道各辦信息整理人員為對象開展培訓,提高信息公開隊伍整體水平,確保信息公開工作的順利實施。
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
第二十條第(一)項 | |||
信息內容 | 本年新 | 本年新 | 對外公開總數量 |
規章 | 276 | 276 | 276 |
規范性文件 | 3 | 3 | 3 |
第二十條第(五)項 | |||
信息內容 | 上一年項目數量 | 本年增/減 | 處理決定數量 |
行政許可 | |||
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 | |||
第二十條第(六)項 | |||
信息內容 | 上一年項目數量 | 本年增/減 | 處理決定數量 |
行政處罰 | |||
行政強制 | |||
第二十條第(八)項 | |||
信息內容 | 上一年項目數量 | 本年增/減 | |
行政事業性收費 | |||
第二十條第(九)項 | |||
信息內容 | 采購項目數量 | 采購總金額 | |
政府集中采購 | 22 | 1713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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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情況
(本列數據的勾稽關系為:第一項加第二項之和,等于第三項加第四項之和) | 申請人情況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組織 | 總計 | |||||||
商業企業 | 科研機構 | 社會公益組織 | 法律服務機構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數量 | |||||||||
二、上年結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數量 | |||||||||
三、本年度辦理結果 | (一)予以公開 | ||||||||
(二)部分公開(區分處理的,只計這一情形,不計其他情形) | |||||||||
(三)不予公開 | 1.屬于國家秘密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 | |||||||||
3.危及“三安全一穩定” | |||||||||
4.保護第三方合法權益 | |||||||||
5.屬于三類內部事務信息 | |||||||||
6.屬于四類過程性信息 | |||||||||
7.屬于行政執法案卷 | |||||||||
8.屬于行政查詢事項 | |||||||||
(四)無法提供 | 1.本機關不掌握相關政府信息 | ||||||||
2.沒有現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
3.補正后申請內容仍不明確 | |||||||||
(五)不予處理 | 1.信訪舉報投訴類申請 | ||||||||
2.重復申請 | |||||||||
3.要求提供公開出版物 | |||||||||
4.無正當理由大量反復申請 | |||||||||
5.要求行政機關確認或重新出具已獲取信息 | |||||||||
(六)其他處理 | |||||||||
(七)總計 | |||||||||
四、結轉下年度繼續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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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情況
行政復議 | 行政訴訟 | |||||||||||||
結果維持 | 結果糾正 | 其他結果 | 尚未審結 | 總計 | 未經復議直接起訴 | 復議后起訴 | ||||||||
結果維持 | 結果糾正 | 其他結果 | 尚未審結 | 總計 | 結果維持 | 結果糾正 | 其他結果 | 尚未審結 | 總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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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公開信息的時效性不夠強;二是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還需要增加,公開的內容需要進一步細化;三是宣傳和引導工作需要進一步加強,提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認識程度,滿足公眾對政府信息的需求。
(二)改進措施
下階段繼續扎實開展信息公開工作,著力做好公開平臺的宣傳推廣和各辦公室信息資料收集整理工作。一是加強街道信息公開負責辦公室與各辦公室之間聯系,及時將各辦公室生成的信息發布到網上,盡量做到信息生成與發布保持同步;二是進一步解放思想,擴大信息公開的范圍,除正式文件外,其他由我街道生成的對社會公眾有指導或幫助意義的信息也要納入信息公開的范疇之中予以發布;三是加大對信息公開工作的宣傳力度,使社會公眾對這項工作有進一步的了解和更深的認識,引導公眾正確使用信息公開這種新興的政府服務職能,為自己的生活、工作提供便利。四是注意借鑒兄弟機關單位的好做法,收集新情況,總結新經驗,繼續堅持政府信息公開值班制度,及時處理網上留言、咨詢和相關申請工作,認真做好相關記錄,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認真履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各項職責,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為廣大社會公眾服好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