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三門縣國有企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十七屆縣政府第71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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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門縣人民政府 ???????
?2025年9月2日 ??????
三門縣國有企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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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縣國有企業基金投資管理,優化資源布局和結構,充分發揮基金對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有效防范投資基金引發的風險,促進基金業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公司法》、《國有資產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參照《中央企業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企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投資基金”),是指縣屬企業自主決策,單獨出資或與其他資本共同出資設立的,采用市場化手段開展股權投資的基金。
第三條 投資基金設立宗旨是充分發揮產業基金的資本帶動作用,加速三門縣產業發展和招引“大好高”項目落地,推動縣域創新創業和產業轉型升級。
第四條 縣國資辦負責制定縣屬企業投資基金監督管理制度,督促縣屬企業建立完善本企業基金管理制度和履行基金出資人職責;按權限審核投資基金設立事項,并報縣政府批準;定期匯總投資基金運行情況,并向縣政府匯報。
縣屬企業是投資基金的決策主體和責任主體。負責選聘基金管理人、組織設立基金法人機構;建立完善本企業投資基金投資決策、跟蹤監測、風險預警、風險應對和報告、投后評價機制等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基金法人機構的年度審計;定期向縣國資辦報送基金運營情況。
基金法人機構開展基金對外投資業務。
基金管理人根據約定,負責基金日常管理和投資運營工作,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章程做好基金“募、投、管、退”全周期管理,向縣屬企業定期報送基金運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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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資基金的設立
第五條 縣屬企業應將投資基金納入集團整體戰略規劃和預決算管理,基金規模和自身資本實力、行業地位、管理水平相適應。縣屬企業發起設立或參與投資基金,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資產負債率偏高或者現金流緊張的非金融服務類企業,不得新增投資基金。
(二)未建立基金管理制度或者基金管理體系不健全的企業,不得投資基金。
(三)不得投資、設立不符合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要求的基金。
第六條 縣屬企業設立投資基金,應報縣政府審批同意,申報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
(二)董事會決議;
(三)投資基金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如需)、盡職調查、法律意見書;
(四)基金章程(草案)、合伙協議草案(草案)、合同(草案)或意向性文件;
(五)擬投入的非貨幣性資產的資產評估報告及核準(備案)文件;
(六)基金管理人、其他基金投資人近期經審計的會計報表;
(七)縣國資辦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七條 縣屬企業在發起設立或參與投資基金前,應充分做好前期論證和風險評估:
(一)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國資監管規定,圍繞企業主業和發展戰略,結合行業特點,對市場、策略、團隊和合規性等方面開展可行性研究論證,對相關合作方實施盡職調查,分析論證設立投資基金的必要性,預測和分析投資基金的產業投向、市場預期、資金來源、投資回報、投資風險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的情況,形成可行性研究報告??尚行匝芯繄蟾嬗善髽I自行編制,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中介機構編制。
(二)投資非實控基金時,企業應對該基金管理人開展資質審查。審查內容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的治理結構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具有豐富的投資管理經驗和出色的業績表現,是否為基金投資配備穩定的管理團隊,是否具有健全的激勵約束機制、跟進投資機制、資產托管機制和風險隔離機制等。
第八條 縣屬企業發起設立基金時,若基金為多方共同出資設立,基金管理人應由各方協商確定。如縣屬企業為投資基金單獨出資方或主要出資方時,自行無法擔任基金管理人的,應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聘。公開選聘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條件應包含且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且已在相關主管部門或行業自律組織登記備案,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有固定營業場所及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向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第105號令)等規定的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
(三)具備豐富的投資管理經驗和良好的管理業績、健全的投資管理和風險控制流程,規范的項目遴選機制;
(四)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股權投資或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且有3個(含)以上股權投資的成功案例;
(五)承諾在擬設立的子基金或直投項目中出資,具體出資比例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中約定。
第九條 投資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不同組織形式,出資方應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采取同股同權方式,協商制定基金章程、有限合伙協議(以下簡稱“基金章程”),明確基金設立的政策目標、基金規模、存續期限、出資方案、投資領域、決策機制、基金管理機構、風險防范、投資退出、管理費用、收益分配和虧損負擔方式等??h屬企業應加強對上述法律文件的審查,在基金章程中依法主張對基金相關事務擁有知情權、建議權、監督權和審計權等,委派代表參與基金治理和決策,切實保障企業自身合法權益。
第十條 縣屬企業應與其他基金出資人協商確定基金董事會、合伙人會議、投資決策委員會等決策機制,依照基金章程約定委派代表參與基金治理與決策??h屬企業委派的投決會代表,表決前應報經縣屬企業董事會審議,并按董事會決議發表意見和行使表決權。縣屬企業對基金違反其投資承諾的投資項目,應享有一票否決權。
第十一條 縣屬企業出資份額占51%以上的投資基金,按基金實繳金額和基金績效評價確定年度管理費??冃гu價結果合格的,按不超過實繳金額0.6%確定;達到良好的,按不超過實繳金額0.8%確定;達到優秀的,按不超過實繳金額1%確定;未達到合格的,按不超過實繳金額的0.4%確定。
同時,對基金管理機構實施超收益部分的獎勵,經縣屬企業提出申請,報縣政府批準,在投資凈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對基金管理機構的獎勵資金。相關事宜應在基金章程約定和委托管理協議中明確。
投資基金的子基金管理費按市場化水平支付。
第十二條 縣屬企業發起或設立投資基金,應嚴格遵守基金募集的相關法規和監管規定,并滿足以下要求:
(一)不得作為基金的劣后級投資者。
(二)不得以承諾最低收益、承擔投資損失、承諾回購本金、差額收益補足及其他附加條款等債務性方式募集資金。
(三)不得為基金提供任何形式的擔?;虺袚渌问降倪B帶責任。
(四)不得委托他人代為投資基金,或替他人代持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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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資基金的運作
第十三條 縣屬企業設立的投資基金可采取“子基金”和“直接投資”等方式進行投資。投資的子基金只能進行項目直投。
子基金是指投資基金和其他資本以私募方式共同組建,委托基金管理人進行運作管理,投向特定對象、非特定對象的股權投資基金。主要包括“非定向基金”、“定向基金”等形式。
直接投資是指投資基金對重大項目通過注入資本金、直接參股、參與定向增發、跟進投資等方式進行投資。
投資基金在直接投資項目或子基金中占股比例不得高于25%,不得作為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且不得成為第一大股東。
單項投資金額為1億元(含)以上的“子基金”和“直接投資”,經母基金投決會決策后報縣政府核準。
采取定向基金形式的“子基金”,投資方向全部為縣內項目或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的,或特別重大項目經縣政府常務會議批準,可不受本條所涉比例和金額限制。
第十四條 基金投資決策程序一般為:項目提出(征集)、項目初審、項目立項、盡職調查、擬訂方案、項目決策、組織實施等。
(一)項目提出(征集)。投資項目可采取部門、鄉鎮(街道)、園區、縣屬企業推薦和市場化征集等方式形成。
(二)項目初審和立項?;鸸芾砣烁鶕鸬耐顿Y原則和相關要求,擇優選擇擬投資項目,經出資方初審后立項。
(三)項目確定?;鸸芾砣藢洺鯇彽臄M投資項目開展盡職調查、入股談判等前期工作,提出擬投資項目方案,就擬投資項目的投資規模、投資模式、投資期限、投資金額、收益分配、退出方式等報投決會審議。
(四)項目實施。經投決會審議通過后,基金管理人擬訂章程或協議,由基金法人機構正式簽署后實施具體投資運作。
(五)投后管理?;鸸芾砣藨〞r追蹤被投資項目的經營狀況、行業發展情況等,并定期匯總情況報出資人。
第十五條 基金管理人編制的項目方案應按以下要求編制:
(一)子基金投資方案應包括但不限于子基金設立背景、投資目標、基金規模、組織形式及出資方案、投資領域、專業管理團隊、項目遴選及投資決策機制、關聯交易披露機制、投資進度、存續期限、退出安排、 管理費用、收益分配等。
(二)直接投資方案應包括但不限于項目背景及意義作用、項目情況、投資規模、項目可行性研究、項目規劃及進度、出資方案、投資期限及退出安排等。
第十六條 投資方案經批準后達6個月,仍未簽署章程或相關協議,導致投資方案無法實施的,基金管理人應在1個月內向出資方報送終止投資情況,終止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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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基金的退出
第十七條 基金章程或投資協議應載明具體退出期限、退出條件、退出方式,在達到投資年限或觸發約定退出條件時,應適時按約定方式退出。
第十八條 基金存續期內,出現下列情況時,應按照協議約定提前終止基金或以轉讓等方式退出基金:
(一)章程或協議簽署后超過6個月,未按規定程序和要求完成設立的;
(二)按約定出資后超過1年,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基金投資進度緩慢或資金長期閑置,且無法在短期內明顯改善的;
(四)基金投資策略發生重大調整,導致基金嚴重偏離投資目的的;
(五)基金管理人資質出現重大問題,導致基金可能存在重大風險的;
(六)縣屬企業因其他重大變化導致不再適宜繼續持有基金的。
第十九條 基金可按章程或協議約定釆取股權(份額)轉讓、股票減持、股東回購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自行退出。除事先約定外,基金退出應按照國有產權管理相關規定通過公開市場進行交易,聘請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和資產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基金退出價格的依據。
第二十條 基金項目應在實現投資目的后及時有序退出。子基金存續期限一般不超過8年,存續期確需延長的,最長不超過2年,經縣屬企業董事會審議后,與其他出資方按章程或協議約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基金終止后,企業應督促基金管理人按基金章程約定進行分配和清算。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建立基金后評價管理制度,明確負責后評價工作的職能部門,規范后評價的主要內容?;鹎逅阃戤吅蟀肽陜?,企業應自行或聘請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中介機構實施基金后評價并編制評價報告,為后續基金業務開展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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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制度建設
第二十三條 縣屬企業應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報送縣國資辦備案?;鸸芾碇贫戎饕ǎ?/span>
(一)基金業務遵循的基本原則;
(二)基金業務的組織架構、管理部門及職責;
(三)基金業務的職權分工、決策流程;
(四)基金投資的負面清單;
(五)基金的考核評價和激勵約束制度;
(六)投資基金的投后管理與后評價制度;
(七)違規責任追究制度;
(八)檔案管理制度;
(九)其他應納入基金管理制度體系的內容。
第二十四條 縣屬企業投資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投資威脅或損害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境內外投資項目;
(二)投資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的項目;
(三)投資網貸平臺等高風險金融業務;
(四)投資二級市場股票(以參與定向增發、協議轉讓、大宗交易、戰略配售方式獲得的除外)、期貨、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債券、信托產品、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從事擔保、抵押、房地產(包括購買自用房地產)、委托貸款等業務;
(七)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等;
(八)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九)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第二十五條 縣屬企業應建立完善基金業務運營監測機制,落實專門業務部門和負責人,對投資基金的運營情況做好跟蹤監測。監測內容應包括:
(一)監測并評估基金管理人的經營活動狀況,包括治理結構、財務狀況、合規內控、人員履職等情況。
(二)監測并評估所投資基金的管理情況,包括基金運營管理是否符合政策導向和制度規范,是否按照會計準則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要求開展財務會計核算、年度審計和信息披露等,以及基金核心管理團隊變化情況等。
(三)監測并評估所投資基金的投資情況。及時掌握基金投資進度、資金使用、項目估值、基金估值、預期收益水平等情況,監測區域、行業等投資方向是否符合投資策略。
第二十六條 縣屬企業應建立完善風險應對機制,探索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及時識別并處置監測中發現的風險點,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風險水平,逐步提高風險研判和風險防范能力。
第二十七條 縣屬企業應建立完善風險報告機制,明確各類報告的報送范圍、報告內容、報告時間等,確保報告信息及報送頻率滿足管理需要。當基金管理人發生重大經營風險,基金發生重大資產損失,或出現其他可能嚴重損害企業聲譽的情況時,企業應及時將風險研判和處置情況向縣國資辦等相關部門及縣政府報告。
第二十八條 縣屬企業應對基金管理人建立市場化激勵約束機制。
(一)參照行業慣例建立健全跟投機制,靈活運用超額收益分成等工具,建立完善績效考核體系。
(二)充分考慮基金運作的周期性規律,運用短期考核與中長期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客觀、公正、全面評價實控基金管理人經營目標實現程度、投資管理能力、風險管控水平等情況。
(三)堅持目標導向、效果導向。重點評價服務團隊戰略成效、基金目標、基金投資收益、資金使用效率等完成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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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監督管理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縣屬企業應督促基金管理人根據行業監管要求做好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三十條 基金法人機構應按照相關規定及合伙協議等事先約定按時披露相關財務與運營情況。如有需要,主動向中基協等行業主管部門報備、披露信息。
第三十一條 縣屬企業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規范基金業務的財務會計核算,對符合并表條件的基金,納入合并范圍。
第三十二條 縣屬企業應加強基金業務的跟蹤監測,組織年度審計和專項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每季度結束后20天之內,縣屬企業向縣國資辦報送監測報告;每年4月底之前,縣屬企業向縣國資辦提交基金年度工作報告。
第三十三條 縣屬企業及其子企業應建立基金項目專項檔案,加強檔案管理?;饘m棛n案應包括各類決策文件、章程協議、運行情況、交易情況等相關文件資料。
第三十四條 縣國資辦根據縣屬企業報送的信息,加強統計分析和風險預警;根據需要,組織對縣屬企業基金業務開展情況的檢查,并就發現的問題督促抓好落實整改。
第三十五條 縣屬企業及其子企業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資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縣國資辦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六條 健全盡職免責機制。對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基金業務開展過程中勤勉盡責、未謀私利,因政策界限不明確等原因未實現預期效果,出現失誤或造成一定負面影響、損失的,根據相關文件規定,不作負面評價或予以免責、減輕、從輕等處理。對相關管理人員或決策人員已依法履行決策程序后的投資失誤,按照縣委和縣紀委關于容錯免責機制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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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等對基金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政府投資基金(產業基金)根據財政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縣屬企業應對照本辦法對存量業務進行全面清查,梳理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情況,并按照本辦法要求逐步規范。新增投資嚴格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5年9月2日起開始施行。